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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不能先想到「法律」怎麼寫?刑法159條:以文字、圖畫、演說或他法,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 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: 一、煽惑他人犯罪者。 二、煽惑他人違背命令,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。 討論馬英九女兒的事,能不能先想到「法治」問題? 刑法有規定,這本來就是「犯罪」行為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: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。二、無正當理由鳴槍者。三、無正當理由,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、窗、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。四、放置、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。五、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。六、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。七、關於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貯存易燃、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,未  經主管機關許可;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,違反法令規定者。八、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。前項第七款、第八款,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 台中的學生,就犯第一項,就這麼處理不就是了? 想到「族群」、想到「政治」、想到「藍綠」、 台灣的名嘴啊!台灣人啊! 所謂的偽「中華民國」不就是所謂的「民主法治」國家嗎? 遇到了事,能不能先想到,去查一下「法律」是怎麼寫的? 有法可管,問一下檢察官、警察是在幹什麼? 為什麼不依法執行呢? 想到去阻止仇恨言論,維護社會價值,是沒錯啦, 可是,問題是這是法律上明顯規定的違法行為, 為什麼就沒想到先依「法」處理? 媽的!還民主法治國家?這有什麼好扯的。加上二條,刑法第151條:以加害、身體、財產之事恐嚇公眾,致生危險於公安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152條:以強暴脅迫或詐術,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待刑。 那學生好像也可以處這兩條吧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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